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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的相关规定

【添加时间:2015-04-13 15:40:47】   【浏览次数:2713次】
 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: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,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,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”

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》第23条:

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,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个人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,单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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